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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办理条件有什么

发布:2023-06-06 15:43,更新:2024-05-08 10:30

广播电视制作经营许可证有需要注意的事项


1、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不得播放未取得《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》的机构制作的和未取得发行许可的电视剧、动画片。

2、禁止以任何方式涂改、租借、转让、出售和伪造《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》和《电视剧制作许可证》。

3、《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》和《电视剧制作许可证(甲种)》载明的制作机构名称、法定代表人、地址和章程、《电视剧制作许可证(乙种)》载明的制作机构名称、剧名、集数等发生变更,持证机构应报原发证机关履行变更审批手续;终止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的,应在一周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注销手续。


办理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条件


1、具有独立法人资格,有符合国家法律、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、组织机构和章程。

2、法定代表人必须是中国大陆公民。

3、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人员资金和工作场所,专业人员不少于3名。

4、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。


办理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所需材料


1、申请报告;

2、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章程;

3、《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》申领表;

4、主要人员材料:

(1)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(复印件)及简历;

(2)主要管理人员(不少三名)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简历、业绩或曾参加相关专业培训证明等材料。

5、注册资金或验资证明;

6、办公场地证明;

7、企事业单位执照或工商行政部门的企业名称核准件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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